頭巾與教職難得兼?
◎陳陽升(德國柏林自由大學法律系博士生)

今年4月份柏林勞動法院駁回了一名老師所提起的訴訟,而該訴訟意在挑戰柏林的中立法(Berliner Neutralitätsgesetz)。該名老師認為,中立法禁止中學與小學教師在上課時穿戴有宗教象徵意義的衣服或配飾是違憲歧視。不過柏林勞動法院並不採此見解,反倒認為中立法禁止上述教師在上課穿戴具有宗教象徵意義的服飾並不違憲,因為中立法對所有的宗教一視同仁,它不但禁戴頭巾、也禁戴猶太小圓帽(Kippa),當然佩戴十字架也在禁止之列。

這次的敗訴對信仰伊斯蘭教的教師來說無疑是一項挫折。雖然過去德國有八個邦立法禁止教師在校內及授課時穿戴頭巾,以免妨礙校園和平或國家中立,然這樣的情況到了2015年有了轉變。是年聯邦憲法法院第一庭在127日所作成的裁判中表示:基本法所保障的信仰與良知自由,對在公立學校任教之教師來說,與他人並無區別,換句話說,這種自由也包含了教師可以依其個人宗教信仰上而來的義務為穿戴,伊斯蘭頭巾即為其適例。若單純以教師為遵守宗教上誡命而穿戴有宗教象徵意義的服飾,就認為會產生危害校園和平與國家中立義務的危險,便立法予以禁止,則這樣的立法是不合乎比例原則的。

聯邦憲法法院還指出,為了要在老師的信仰自由、學生與家長的消極信仰自由、父母對子女的教養權,以及託付予國家的教育任務間,取得一個適當的平衡點,就該對禁令採取較嚴格的解釋,亦即對其所保護的法益要有具體危險存在。對此,聯邦憲法法院特別指出兩項重點:一、如果在特定學校中,因宗教行止所生的衝突已跨越了具體危險的門檻,或已有為數顯著的干擾校園和平或國家中立性案件時,仍可認為在一定期間與一定校區內,不以具體個案為限,而一般性地限制以衣著打扮或其他外在表徵來揭露宗教信仰,是一項合憲的需求。二、若是為維護校園和平與國家中立性,而禁止公立學校教師的宗教表現自由,那麼原則上就必須要一視同仁地看待所有的信仰與世界觀。

聯邦憲法法院的這則判決對想戴頭巾上課的老師來說是個鼓舞,更一度讓柏林邦政府動了修法的念頭,然而由社會民主黨佔主導地位的聯合政府最後卻決定不對中立法做出任何更動,他們相信柏林的中立法與北萊茵西發利亞邦被宣告違憲的法律有所不同,因為這部中立法僅以國家中立義務為立論基礎,且非以穿戴宗教服飾會帶來抽象危險為限制理由。而根據報導所載,柏林勞動法院認為,由於中立法對不同宗教並無差別待遇,因此不構成所謂的歧視,並且當事人其實可以選擇到不受中立法限制的技職學校任教,她並不是全無選擇的餘地,問題只在於當事人不願接受而已。


面對這樣的判決結果,這位為自身爭取權益的老師難掩失望。她認為,法院忽略了對於頭巾的禁令已然構成了事實上的職業禁令;又,頭巾雖然往往被視為是壓迫女性的象徵,但真正壓迫她的不是她的頭巾,是禁令壓迫了她的能力,否定她有公平且中立地對待學生的能力。一審敗訴後,這位老師已決定上訴,同時也做好最後需向聯邦憲法法院尋求救濟的準備。只是,在這個敗訴所帶來的轉折後,柏林老師的頭巾究竟該如何安放在宗教自由與其他自由及法益之間,暫且也就沒有一個明朗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