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靜怡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目前關於憲改的討論,大多集中在莫衷一是的「中央政府體制」爭議上,然而,我國憲政運作中的基本權利長期弱化現象,亟待扭轉,朝野有識者若是真心從事憲改,便應該以「人權積極主義」當做憲改主軸。

我國當前憲政秩序下的基本權利,偏重於防禦性的消極權利,基本權利的「積極面向」,向來備受漠視。就《憲法》規定內容而言,《憲法》本文第二章所規定的基本權利加上基本國策增修條文的相關規定,呈現破碎凌亂且彼此價值衝突的面貌,人民基本權利則長期遭逢邊緣化。仔細觀察憲政機關間的互動,便不難發現其對於人民基本權利重要性的認知相當有限,彼此間的監督制衡,幾乎從未為了人民基本權利而爭鬥,與其他國家憲政機關間監督制衡不乏與人權奮鬥成果緊密相關的現象相較,有如天壤之別。換言之,我國政治權力部門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重視,遠低於對自身權力的熱中程度,往往棄本身民主正當性來源的人民於不顧。

長期不健康的憲政現象,不但導致《憲法》基本權利在公民社會的運作過程中不易落實,更造成晚近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過程中來自政府權力部門的種種漠視和抗拒。因此,在此次憲改過程中塑造「基本權利憲章」的新面貌和新效力,同時改變政府和人民兩者對《憲法》基本權利的理解和訴求方式,促使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成為《憲法》日常運作的主軸,實已刻不容緩。 

取代中立虛幻口號

除了目前《憲法》既有的《憲法》基本權利規定和基本國策增修條文等內容外,大法官歷來解釋成果、國際人權公約規定和比較《憲法》的經驗,都應該予以涵納。至於權利類型方面,除了傳統自由權範圍應予拓展並深化外,基本權利新憲章應該強調權利的「積極面向」,也就是應該大幅增列可促成實質平等和社會正義目標的社會權、經濟權、勞工權、環境權和文化權等權利類型。

更重要的是,新權利憲章除了應就普遍性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參照國際人權公約解釋原則、權利普遍適用效力等「權利保護一般性原則」予以明定外,更應賦予國家保護甚至實現基本權利的積極義務。換言之,我們應該透過這部新權利憲章追求落實「人權積極主義」,以《憲法》明文規定直接拘束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門,人民既可直接援引《憲法》規定主張權利,國家也不該繼續消極地等待人民主張基本權利,而該承擔積極立法實現權利、設立人權保障機制維護人民權利的義務。

以基本權利新憲章的制訂,開啟我國憲政史上「人權積極主義」新頁,不僅是對挾「民意」主張憲改的政治人物進行「憲政誠意檢驗」,更在於推促國家機關在立法和法律解釋適用上,化消極為積極,不再單單仰仗少數司法積極主義者透過零散判決落實權利,進而對一般人民帶來全面性的基本權利「意識喚醒」與「可能性探索」啟發效能。

正由於權利的主張和作用具有積極性,權利將不再是特定個人或群體提出的無根訴求,相對地,人權積極主義下的各種公共政策,舉凡討論、制訂和執行,「權利保障」都該成為其關鍵要素,亦即以人權積極主義的貫徹,取代「價值中立」或「技術中立」等虛幻口號,以訴諸《憲法》權利意識和權利主張的方式,塑造公民精神和公民參與。總之,以「人權積極主義」為公民社會找到平等和正義的「《憲法》根基」,或許正是憲改的終極價值。 


(原始刊登於2015/1/23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