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 廢除新聞審查 ----台灣公民社會對馬政府及中國習李政權的呼籲
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 廢除新聞審查
----台灣公民社會對馬政府及中國習李政權的呼籲
守護民主平台、台灣記協、兩督盟《共同新聞稿2013.3.4》
近幾年,中國在許多不同場合,密集提出了包括兩岸新聞機構互設常駐辦公室的主張。台灣方面現階段的回應是:資訊的自由流通,比設立辦公室重要;同時提出中國阻擋、遮蔽台灣新聞網站的問題。而最新的發展,是媒體報導,中國可能放棄和台灣協商,單方面先開放台灣媒體設立常駐辦公室。
我們肯定陸委會「資訊自由流通勝過形式派員常駐」的立場,但我們要指出,台灣政府不能只是空有立場,如果不主動提出相應的措施,在中國當局操控下的「新聞交流」,距離新聞自由的目標不僅十分遙遠,甚至可能是背道而馳的。
就整體觀察,「無國界記者」組織於今年初公布全球新聞自由度的最新排行,中國在全球179國當中排名第173位(台灣排名第47位)。而中共當局干涉採訪,迫害言論自由的個別事件,更是接連不斷,僅在近五年就有如下的案例:
2009年8月12日,香港now新聞台記者到四川成都採訪維權人士譚作人案開庭,數名公安進入酒店房間,指控記者入住的房間遭檢舉藏有毒品而展開搜查,三名記者遭變相軟禁六小時,無法即時採訪。
2011年2月27日,台灣三立電視台駐北京記者,因為採訪「茉莉花革命集會」,遭北京公安當街扣押。
2012年5月8日,卡達半島電視台發表聲明,由於中國政府拒絕發放簽證,該台被迫關閉北京分社。一般相信,是因為該台對中國勞教所的報導,激怒了中國官員。
2012年5月22日,中國民運人士李旺陽接受香港有線新聞台訪問,談論六四民運。訪談播出後不久,李旺陽離奇死亡。
2012年10月25日,美國《紐約時報》揭露中國總理溫家寶家族擁有巨額財富,紐約時報及跟進報導的英國BBC網站立刻遭到封鎖。紐時記者其後申請工作簽證時,也疑似遭到技術性封殺。
上述的案例遍及中、港、台、西方甚至伊斯蘭世界,可見中國當局對於新聞自由這種「普世價值」所進行的「普世打擊」。
我們不禁要懷疑,在新聞封鎖、媒體遭控制的環境下,雙方人民如何可能經由相互了解、真誠溝通,進而分享「共同的文化價值」?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呼籲馬英九政府與中國商簽《新聞自由保障協定》,呼籲中國政府廢除新聞審查,以落實新聞自由保障,並促進兩岸人民真正的相互理解與對話:
壹、簽訂《新聞自由保障協定》
為了落實新聞自由保障,我們認為《新聞自由保障協定》應該包括如下內容:
一、採訪自由:雙方政府承諾保障對方記者在各自境內,依需要自由規劃採訪題材。
二、人身自由:雙方政府承諾保障對方記者不會因為單純執行採訪、報導工作遭到扣押、監控;同時承諾對本國受訪者,事前不騷擾,事後不算帳。
三、報導自由:雙方政府承諾對於媒體報導內容,不要求事先審查。也不以簽發簽證或設辦公室的許可權力做為言論審查的工具。
四、行動自由:一旦中、台媒體互設常駐機構,台灣應不會排除任何中方媒體機構駐台。但台灣仍有包括壹傳媒集團、新唐人電視台、大紀元時報和自由亞洲電台等媒體無法進入中國採訪。《新聞自由保障協定》應該明訂經過在雙方政府合法登記註冊的媒體,應該有同等入境採訪的權利。
五、網路自由:境外新聞網站在中國,經常在「敏感時機」或由於報導了「敏感事務」受到程度不一的遮蔽,甚或經常性的全面封鎖。《新聞自由保障協定》中應明訂,雙方政府不得對新聞網站進行內容審查、遮蔽或封鎖。
六、流通自由:雙方政府承諾,對於書籍、雜誌及影音出版品,相互完全撤除檢查,自由流通。
七、政府止步:雙方各級政府及所屬公營企業,不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介入對方媒體經營,干涉人事或節目內容,並嚴禁購買有償新聞(置入性行銷)。
貳、中國應廢除新聞審查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1月3日高調地回應外界批評:「在中國不存在所謂新聞審查制度,中國政府依法保護新聞自由」,然而,我們必須指出:
---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報紙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八條、《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第五十六條白紙黑字規定行政機關得「責令停止印刷、發行」「責令收回」,這就是新聞審查。
---新聞出版署《關于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第八條及第九條赤裸裸地規定報社、期刊社的主辦、主管單位有權「審核出版單位的重要宣傳、報導或選題計劃,審核批准重要稿件(書稿、評論、報導等)的出版或發表;決定所屬出版單位的出版物發行或不發行」,這也是新聞審查。
---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作為《新京報》的主管、主辦單位,強行要求轉載環球時報對「南周事件」的評論,是新聞審查。中共廣東省委宣傳部經由《南方周末》報的主管、主辦單位「南方日報報業集團」下達改稿、撤搞命令,也是不折不扣的新聞審查。
我們呼籲中國當局採取以下措施,保障新聞自由:
一、中國政府應廢除《出版管理條例》、《報紙出版管理規定》、《期刊出版管理規定》、《關于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職責的暫行規定》等等一切箝制新聞自由的法令。
二、中國政府應廢除審讀制度、閱評制度、事前禁令、選題審批、質量評估、年度核驗、出版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出版總量結構布局規劃等等一切直接、間接新聞審查措施。
三、中國政府應廢除中國封建家父長制的媒體「主管單位」「主辦單位」,讓報社、出版社成為自主的新聞媒體。
四、中國人民代表大會應檢討修正遭濫用的刑法「煽動顛覆政權罪」、「洩漏國家機密罪」,讓記者、評論員不再因言獲罪。
五、中國人民代表代會應修訂《刑事訴訟法》,保障記者及所有人之人身自由,非經法院審訊,不得拘留逮捕。
六、中國共產黨應廢除「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各級「文明辦」、並撤除設在媒體機構的黨組織。
參、對中國媒體在台灣設立常駐辦公室的意見
對於中國自2008年來,多次要求台灣開放中國媒體設立辦公室,派遣記者常駐,並且同意對台灣媒體採取相對開放措施。站在促進採訪自由的立場,推動兩岸傳媒工作者往來,傳遞台灣信息和民主自由價值的立場,原則上我們贊成。
但我們對於此一開放措施,也有如下保留意見:
一、新華社的角色堪慮:新華社不同於中國其它傳媒機構,眾所周知的是,新華社記者除了公開的新聞報導外,還有撰發「內參」(內部參考文件)的職責。這樣的工作,已經接近情報蒐集而不是單純的記者。
尤有甚者,在主權移交前的香港,新華社除了公開、不公開的訊息收集任務外,根本就是不掛招牌的共產黨黨部,聯絡、組織、研究、統戰等功能一應俱全,這部分,前新華社香港分社社長許家屯在個人回憶錄中描述得很清楚。
在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新華社更是就地正名為「中聯辦」。香港和台灣情境類似,中國方面多次喊話,要求馬英九政府同意包含新華社在內的新聞機構駐台,很難讓人不懷疑,其中有和香港相同的盤算。
正因為如此,根據媒體報導,新華社一段時間以前曾經打算在台北101租下辦公室,但遭到陸委會禁止。而禁止的理由,目前並沒有消失。
二、但我們認為,不該因為對新華社的疑慮,連帶阻斷中國其它媒體駐點台灣;單獨排除新華社也並不適宜。因此,政府應該要求新華社公開承諾,在台灣不做新聞採訪、報導以外的工作,不得設立或發展黨組織。
三、立法院內政、國防及司法委員會,應該邀請國家安全局、陸委會及法務部調查局,針對新華社在台灣設立辦公室,以及未來牽涉更廣的海協會駐台辦事處,提出安全評估報告。報告內容,至少部分應該對外公開。日後也應該定期,每半年或一年向立法院提出安全評估報告。
結語
2001年7月北京奧運申辦委員會代表在莫斯科表示:「中國九十年代起已逐步開放,我們有信心取得奧運主辦權後,中國在社會及人權等各方面都會有更大的改善」,北京方面將保證「完全的新聞自由」。這樣的保證曾經是中國融入進步文明的契機,很可惜地,這幾年來中國的新聞自由不但沒有進步,甚至出現倒退的情形。
值此中國領導人接班之際,我們不禁要問:欠缺獨立自由的媒體監督,如何可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牢籠」裏?
台灣政府有責任挺身捍衛新聞自由,如果能成功簽署《新聞自由保障協定》,明文保護台灣和中國雙方記者的採訪權利,馬英九政府將是全世界第一個成功敲開中國資訊鐵幕的政府。不但是推進普世價值的一項空前的成就,馬英九更能獲得真正有價值的「歷史定位」。
相反的,如果少了《新聞自由保障協定》的保護和配套,台灣進入中國設點的媒體機構,恐怕只將更進一步地陷入中國當局的控制,甚至不得不甘為喉舌,俯首聽命。兩岸新聞流通的現況,將不進反退,這一點,是馬英九政府必須警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