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3日】在民間要求廢除集遊惡法的聲浪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竟於今年6月起訴了去年11月6日、7日在行政院參加抗議的台灣大學社會系李明璁教授,以及11 月19日在立法院主念祭文、為集會遊行法送終的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林佳範教授。起訴書中,檢察官擴大對於「首謀」的定義來起訴兩人,並聲請法院簡易處刑,企圖迅速終結此案件。在此之前,還有多位原住民、環保等社運參與者,也曾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為了對抗這股反民主的潮流,史無前例的,有八十幾位來自中研院、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成大等各校教授,包括多位資深法律學者,與近三十位社運工作者共同集結,發起「我要自首,抗議集遊惡法,聲援李林兩位教授」連署,並委請民間司改會組成超過五十人的辯護律師團。決定以自首的方式,向執政者表達我們的訴求:
 

一、檢察官應撤回對林佳範、李明璁等人之起訴。
二、檢察官不應再依據違憲之集會遊行法,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學生及民眾。
三、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


  • 自首行動已於2009/7/17募齊100位學界自首人、30位社團界自首人,第一波招募行動完成,謝謝各位的熱烈參與


緣由說明

台灣歷史上最長的學運,就是發生在2008 年11月的野草莓運動。而掀起這個運動的主因,就是當今政府在陳雲林來台時使用了超出民主國家維持治安程度的警察暴力。於是在11月6日、7日有教師、學生在行政院前靜坐。更有各社團於11月19日於立法院大念祭文為現行「集會遊行法」送終。然而時時把「多數」掛在嘴巴上的馬政府只是敷衍、漠視,不直接跟學生對話,充分展現了民主選舉後獲得政權的傲慢和不願溝通的決心。之後,譏刺學生撐不過兩天的行政院長送出比之前集遊法更多約束的版本;執政黨雖然想表決通過黨內的版本,但多少受制於反對黨以及有自己版本之民間進步力量的反對,所以並不敢強行表決通過。但不管是那一種版本,都主張將集會遊行法除罪化。
 然而就在綁住弱勢團體、人民自由的集遊惡法廢除不掉的同時,馬英九先生在2009 年5月14日簽署了兩項國際人權公約,在眾官睽睽之下,高喊著"Yes, we can!"卻隨即在6月10日公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意圖「依法限制」公立學校教師與研究機關學者的言論、集會、講學的自由。也正是在這樣的過程當中,11月6日、7日在行政院參加抗議的台灣大學社會系的李明璁教授,11月19日主念祭文的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的林佳範教授卻被移送法辦。兩人在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後受到同樣的待遇:檢察官聲請法院簡易處刑,企圖迅速終結此案件。所謂的簡易處刑,是指當被告自白或證據相當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可以不經公開審判調查證據,甚至在被告未出席的情況之下,判決被告有罪並處以有限的刑度。兩位教授都不願接受這種侵犯人權的作法,而由律師聲請改為一般程序。而在起訴書中,檢察官擴大對於「首謀」的定義來定罪兩人。
 經歷過這幾個月台灣政治發展的台灣人民,應該都知道這兩位只是「多數」人之一,那裡稱得上首謀。如果,他們能算是首謀的話,那首謀何其多。但司法騷擾的情況並不僅止於這兩位老師,也還有幾位參與野草莓運動的學生被傳喚。若和之前電視新聞報導參與政治活動的學生被地區警察家庭訪問的情況來看,現任政府對於學生藉著參與活動來關懷身所處的社會、政治都抱持著高度警覺的態度,不斷藉著警政、檢調來進行騷擾,加重參與者的心理壓力和可能的罪罰。對於這樣以種種方式處處打壓人民聲音的情勢,我們覺得正是執政者想要獨攬政治權力,藉著罪犯化民主運動來道德化自己的專制。身為同樣在教育機構教導學生的我們,不但支持野草莓學生自發自主、關懷現實的運動,也譴責政府唯我獨尊、不願對話的態度;更願意以身試法、同為首謀,認同和聲援李明璁、林佳範兩位教授的「代表性」。
 如果您也像李林兩人一樣,曾經在未經官方許可下走上街頭;如果您也同意,未經官方許可而走上街頭,以和平非暴力的方式表達意見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不應遭受國家立法、行政及司法的制裁;如果您也願意挺身支持這兩位被國家挑選出來以儆效尤的朋友,那麼請您加入我們的「自首行動」。

至7/16/2009, 5pm為止的自首名單:

 學界自首人名單: 
 
顏厥安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李丁讚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楊聰賢    國立台北藝術大學音樂系
林敏聰    台灣大學物理系
曾嬿芬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祝平次    台灣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
林鈺雄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吳叡人    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
賴中強    律師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
王宏仁    中山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黃長玲    台灣大學政治系
李佳玟    成功大學法律系
藍佩嘉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吳嘉苓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陶儀芬    台灣大學政治系
吳介民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所
黃厚銘    政治大學社會學系
蔡淩蕙    台北藝術大學傳統音樂學系
陳明祺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
劉華真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許維德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陳順孝    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
沈秀華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徐斯儉    中央研究院政治學研究所籌備處
程華淮    台灣海洋大學資工系
吳豪人    輔仁大學法律系
湯志傑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賴曉黎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
林炳炎    台灣科技史研究者
彭渰雯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系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律系
楊婉瑩    政治大學政治系
邱文聰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
劉靜怡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
張晉芬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李崇僖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
陳政亮    世新社發所
林鶴玲    台灣大學社會系
阮俊人    中興大學物理學系
黃倩玉    清華大學人類所
楊恩誠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
王金壽    成功大學政治系
陳尚志    中正大學政治系
瞿海源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洪貞玲    台大新聞所
王毓正    成功大學法律系
成令方    高醫大性別所
方念萱    政治大學新聞系
吳志光    輔仁大學法律系
張茂桂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廖福特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
陳瑤華    東吳大學哲學系
林國明    台灣大學社會系
張谷銘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黃秀端    東吳大學
盧建榮    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
盧孳艷    陽明大學臨床暨社區研究所
高英哲    台大物理系
楊弘任    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林良榮    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
吳乃德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
郭書琴    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林文凱    中研院臺灣史研究所
林秀幸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苗延威    政治大學社會系
陳美華    東海社會系
王秀雲    高雄醫學大學 
陳其誠    台大數學系
金仕起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
謝斐宇    中研院社會所
杜文苓    世新行管
何東洪    輔仁大學心理系
簡文通    屏東科技大學機械系
徐世榮    政治大學地政學系
陳俊宏    東吳大學政治系
陳志柔    中央研究院社會學所
林文玲    交通大學人文社會學系
古明君    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
李亮三    中央大學化材系
祝平一    中研院史語所
陳宜倩    世新大學性別研究所
劉錦添    國立台灣大學經濟學系
潘光哲    中研院近史所
陳忠五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陳韻如    台北大學社會系
楊建章    台灣大學音樂學研究所
楊儒賓    清華大學中國文學系
孫瑞穗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
黃銘崇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曾宗盛    台灣神學院神學研究所
郭金泉    台灣海洋大學
連韻文    台灣大學心理學系
陳弘儒    世新大學法律系
蔡友月    中研院社會所
翁裕峰    成功大學
鄭力軒    中山大學社會所


 社團界自首人名單:
溫炳原    台灣綠黨
簡至潔    婦女新知基金會
黃文雄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
林欣怡    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潘翰聲    綠黨
林淑雅    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
林仁惠    台灣環境行動網
管中祥    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
蔡季勳    台灣人權促進會
蘇雅婷    人民火大行動聯盟
莊豐嘉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陳敬學    GLCA 同志伴侶協會
楊長鎮    鄭南榕基金會
陳思穎    綠色陣線協會
吳東傑    綠色陣線協會
韓仕賢    銀行員工會全國聯合會
林昶佐    閃靈樂團
江季剛    台灣青年逆轉本部
胡慧玲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林世煜    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
黃智慧    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
張鐵志    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
簡錫堦    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
施國勳    松菸公園催生聯盟
曾昭媛    婦女新知基金會
呂佳靜    台北市立療養院合唱團
陳育青    影像工作者
史   英    人本教育基金會
楊宗澧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賴友梅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自首聲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418號、98年偵字第5032號案件,檢察官分別對被告林佳範、李明璁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首謀」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人在此自承,於集會遊行場合中,亦曾有隨群眾呼喊口號,甚或有持擴音器或麥克風發表演說、演唱之行為,如依前開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論理,亦已該當該條之規定。惟集會遊行係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和平集會之權利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無論參與集會遊行者所扮演之角色功能為何,均係行使基本人權,國家不應以刑罰相繩!
本人因有相同行為,如檢察機關認本人亦有違反集會遊行法,本人願意自首,但本人否認此等行為在民主憲政秩序下該當任何犯罪行為。本人並在此呼籲:
一、檢察官應撤回對林佳範、李明璁二人之起訴。
二、檢察官不應再依據違憲之集會遊行法,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學生及民眾。
三、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
姓名:

中華民國 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