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百人自首,終結集遊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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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3日】在民間要求廢除集遊惡法的聲浪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竟於今年6月起訴了去年11月6日、7日在行政院參加抗議的台灣大學社會系李明璁教授,以及11 月19日在立法院主念祭文、為集會遊行法送終的師大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林佳範教授。起訴書中,檢察官擴大對於「首謀」的定義來起訴兩人,並聲請法院簡易處刑,企圖迅速終結此案件。在此之前,還有多位原住民、環保等社運參與者,也曾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 為了對抗這股反民主的潮流,史無前例的,有八十幾位來自中研院、台大、清大、交大、政大、成大等各校教授,包括多位資深法律學者,與近三十位社運工作者共同集結,發起「我要自首,抗議集遊惡法,聲援李林兩位教授」連署,並委請民間司改會組成超過五十人的辯護律師團。決定以自首的方式,向執政者表達我們的訴求: 一、檢察官應撤回對林佳範、李明璁等人之起訴。 二、檢察官不應再依據違憲之集會遊行法,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學生及民眾。 三、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
緣由說明
至7/16/2009, 5pm為止的自首名單:
自首聲明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偵字第418號、98年偵字第5032號案件,檢察官分別對被告林佳範、李明璁依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首謀」規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本人在此自承,於集會遊行場合中,亦曾有隨群眾呼喊口號,甚或有持擴音器或麥克風發表演說、演唱之行為,如依前開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之論理,亦已該當該條之規定。惟集會遊行係憲法第十四條明文保障之基本人權,和平集會之權利亦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確認,無論參與集會遊行者所扮演之角色功能為何,均係行使基本人權,國家不應以刑罰相繩! 本人因有相同行為,如檢察機關認本人亦有違反集會遊行法,本人願意自首,但本人否認此等行為在民主憲政秩序下該當任何犯罪行為。本人並在此呼籲: 一、檢察官應撤回對林佳範、李明璁二人之起訴。 二、檢察官不應再依據違憲之集會遊行法,起訴和平集會、遊行之學生及民眾。 三、執政黨就集會遊行法的修正,應該放棄「強制報備制」以及「警察擁有命令解散權」之無理堅持,並應就集會遊行時警察強制力之行使以及鎮暴警械之使用,做出符合比例原則及憲法人權保障之明確規範。 姓名: 中華民國 九十八 年 月 日 |